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386.69万元,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自2024年10月9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2025年5月29日利息暂计404.55万元,总计207912400元(20386.69万元+404.5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3.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本案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标的由207912400元变更为123203200元(含405.55万元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与业主签订《滨州市滨城区学府新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77亿元。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本项目无预付款,按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完成拨付已完工程量的70%,主体工程按形象进度分三次拨付已完程量的70%(主体楼层均分三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分二次(屋面完成地暖、地面砖、墙面砖、墙面抹灰完成付款一次,竣工验收付款一次)付至80%,审计结算完成付至审计工程量的97%,质保期两年满后付清(整个过程均无息)。”涉案项目已于2024年8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2024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书签收单,申报结算金额为67532.8万元,根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视为被告认可我司提交的结算...(本文书还有7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