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险耒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曹*、原审被告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4)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耒阳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所载被告为“**保险耒阳支公司”,主体错误;二、一审法院不支持我公司要求对李*华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且因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应由被上诉人曹**等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李*华确系并发脂肪栓塞死亡,医院在对李*华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由**医院与我公司共同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曹**、曹*辩称,一、在一审庭审时已经确认过主体,原审被告名称“**保险耒阳支公...(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