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男,197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再审申请人涿州市义和庄镇北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北任村村内街道修路工程协议书》《修建北任村、村委会马路及田间路未付款协议欠条》中所涉工程数量基本事实不清且该协议自始无效。2013年北任村村内街道修路工程为时任村主任赵**与村民尤**私自约定,未经依法公开招投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更未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规定。于20...(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