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祥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钟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9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8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8955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1月7日,以被告为甲方,以原告为乙方签订《电气、水电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钟祥市云港综合大市场二期电气、水电安装项目发包...(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