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大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合作的双方是刘*与黄某,并非案外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其二人并非能当然的代表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申请人虽是某甲公司监事,但并非该公司员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从属关系。二、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核实案涉项**经营管理情况及申请人的工作详情,就运用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申请人从事的是某甲公司业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龙泉坊项目由某乙公司全权管理,项**负责人为黄某。黄某作为某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龙泉坊项目总负责人,主导案涉项**推进,申请人与杨*乙一样受黄某的支配与管理,管理策划部、接受...(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