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51379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