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女,196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维持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8民初****号民事判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原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二审判决认定的2017年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编号为0767565的收据,某乙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和证实,该组证据是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