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对租赁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柳*新区长兴大厦**栋**层**号”房屋的正常使用;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667.8633元(以55元/平方米/月租金为标准暂计至2023年8月2日,要求计至被告实际停止侵害之日。);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装修损失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范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范某拥有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柳*新区长兴大厦**栋**层**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5401292014015)”毛坯房,租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原告负责装修,租金为5万元/年,原告已于2018年7月27日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房...(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