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成华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错误,涉案产品应直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产品质检报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多项强制性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查验原料合格证明、对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被上诉人无质检报告,说明涉案产品未经合格检验;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标识,被上诉人作为专业酒类销售商,对“无中文标签...(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