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无条件服从的约束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化解纠纷,宁晋县住建局推荐第三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对由申请人全部施工的尚德郡项目b区5#、6#楼及两楼之间的车库已完工程出具鉴定意见一、二审违背事实,仅依据某丙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已超付申请人劳务费用,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请该鉴定意见书实属非法证据首先...(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