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诉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另一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鲜嘴猴”、拼音“xianzuihou”及猴子头部图形、圆形边框构成。其中猴子头部图形部分在诉争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一由猴子头...(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