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1因诉被上诉人山西省某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郑*1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山西省某某作出的晋某复决字〔2024〕3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自述1958年杨*村村委占用其祖父祖*,未获得补偿,并要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履行补偿职责。2024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寄交经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山西转型综合某某委员会未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违法。2025年1月17日,被告作出晋某复决字〔2024〕3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实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2014年4月18日,甲方杨*居委会、乙方包括原告及郑*2(原告叔叔)等6人、丙方(中间人)刘*签订...(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