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1因诉被上诉人忻州市某某、某某政府信息公*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赵*1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忻某复决字(2024)108号);2.依法撤销被告二于2024年11月18日作出的《关于赵*1申请公*征地信息的情况说明》;3.责令被告二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答复;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8月14日,原告赵*1通过邮政ems向被告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申请,申请公*: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项目(代县段)土地征收情况,1.征地批文;2.上述征地的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勘测定位图;4.征地调查确认表;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如果篇幅过大不便提供只复印土地使用局部图);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8.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