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男,196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吴**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提起反诉,仅以玉田法院判决的应由吴**公司承担的租金应当由某甲公司承担为由加以抗辩,一审法院未加审理直接判由鑫某承担,违反法定程序1、吴**公司一审中主张玉田法院判决应当由吴**公司承担的租赁费应从鑫某劳务费中扣除,但未就该笔费用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仅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