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聂**、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聂**、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聂**、朱**立即从原告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号**单元**室房产中搬出;2、被告聂**、朱**给付原告占用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0元(自2013年9月11日到2015年9月10日的房屋租金);3、被告聂**、朱**给付原告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日1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聂**系兄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01年4月份出资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号...(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