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郭*、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乙公司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4,079,041.30元及利息,协调因原审判决不当执行给某甲公司带来的后续问题。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郭*、张**的行为导致对外签订的多份材料买卖合同产生债务,部分材料供应方已经对某甲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生效判决,导致某甲公司财产被保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述判决作为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郭*、张**借用某甲公司资质施工,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某甲公司并未怠于行使主张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2023)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不能被认定为生效裁判文书...(本文书还有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