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甲于2020年1月20日持出入境通行证经云南省打洛口岸出境至缅甸,于2020年12月通过刘*乙(在逃)进入缅甸”园区一诈骗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刘*甲在该公司的身份为一般组员,负责养号,即在qq、抖音等社交平台将自己包装成优质男性,添加国内女性好友,与对方培养感情,再进一步引诱对方在诈骗公司控制的网站、平台上进行投资、充*,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刘*甲在该诈骗窝点滞留时间为2个月被告人刘*甲于2025年5月12日乘坐d2352次列车时被厦门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移交给寻乌县公安局。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刘*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刘*甲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