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5)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2.某承担一、二审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庭审中,某只出示了两份物业合同的复印件,并没有出示物业合同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某提交的物业合同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是违法的虚假证据,张*在一审庭审中要求某出示相关资质和履行物业合同的服务证明、材料及相关服务人员的上岗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等,某未能出示,一审法院跳过该证据审查,直接采信某主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架空了法律赋予张*的质证权,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小区车库门口污水井堵塞,导致污水倒灌于张*家中(车库室内),张*多次到物业办公室找物业人员报修...(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