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省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州区人社局)及一审第三人刘*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5)渝015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昌某公司系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2023年2月22日,昌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五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五标项目经理部将四方山隧道斜井辅助坑道1070米,通过斜井工区施工四方山隧道正洞2770米项目的劳务分包给昌某公司。
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刘*一直在昌某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中从事杂工工作2024年6月3日18时许,昌某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姚某...(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