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谢*驾驶xxx小型轿车从寻乌县城北广场出发往寻乌县南桥镇黄塘村方向行驶。19时41分许,行驶至206国道2138km+150m寻乌县南桥镇长江村白石坳路段时,撞到行人孙*甲,造成孙*甲受重伤、xxx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谢*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2025年7月7日5时7分许,孙*甲经寻乌县某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025年7月31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甲不负事故责任。
2025年7月5日19时42分,廖某在案发后报警,被告人谢*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5年8月8日谢*被书面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谢*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