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锐公司)与被告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某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25年11月12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某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2.本案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享有“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产品质量、市场销量到品牌知名度等各项指标在眼镜行业均居于前列。原告每年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渠道投放了大量广告。“bolon”“暴龙”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bolon”注册商标于2015年、2019年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本文书还有3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