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刘**、刘**(以下简称刘**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尧都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晋行赔终6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其所提交的由北京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追溯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判决以片区房屋均价计算涉案房屋价值损失缺乏依据,涉案房屋存在商业用途。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