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5)内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内蒙古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侵权事实清楚,刘**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已生效的(2025)内0702民初****号及(2025)内07民终****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9日至14日春节期间,刘**关闭销售所用手机。刘**作为专职客服,明知春节期间热线电话是公司唯一的业务对接方式,其擅自关停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事先向客户作出的春节不打烊承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二、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内蒙古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具体明确。春节期间是用水高峰期,销售额具有可预期性。刘**关停热线直接导致大量客户无法下...(本文书还有4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