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利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段*与被申请人哈**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利某公司、段*申请再审称:2025年9月25日,哈**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0109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案涉两套房产预查封,不具备办理过户的交付条件,以物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职能是为纠正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部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并未赋予二审法院依据二审新发生的事实予以改判的权力。本案中,一审判决作出前,案涉房产确系处于查封状态,不具有办理过户登记等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交付条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依法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经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利某公司、段*以起诉的方...(本文书还有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