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坚持我的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张*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固定年终奖539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于2021年5月7日入职某1公司,担任机构负责人2023年2月15日,某1公司、某公司与张*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张*与某1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14日解除,自2023年2月15日起张*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在某1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其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同日,张*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采销岗,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到期后,某公司与张*续签了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周*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工资关于月工资构成,张*主张为基本工资107980元+绩效工资,某公司主张张*的月工资构成自2024年7月之后为基本工资107980元2025年1月8日,某公司(甲方)与张*(乙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一致确认,张*在某公司...(本文书还有4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