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赵**、某乙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赵**被某乙公司冒用,被登记为某乙公司股东。经调取某乙公司的公司档案信息可知,公司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股东增资变更协议书上赵**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字,庭审中赵**对此认可。赵**提出对公司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股东增资变更协议书上赵**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