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任**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关于“2024年12月5日前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系双方未能保持积极、有效的洽谈协商,致使相互之间信任基础丧失,导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履约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认定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解除合同”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首先,二审中任**认可其到中介10分钟就离开了,离开时明知韩**正在赶往中介的路上韩**向中介表示愿意继续卖房,愿意等到2024年12月5日24时(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在此期间中介不断地通过电话、微信电话、微信信息与任**联系,任**离开中介后至2024年12月5日24时前均没有回应,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