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与第三人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回购款2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给付房屋回购款的利息523677元(从2020年10月6日起按照1.3倍lpr暂计算至2025年8月15日为523677元,从2025年8月16日开始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1.3倍lpr持续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房屋回购款时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被告借款债务,该房建筑面积287.80平方米,购房总价为2300000元。抵顶后原告办理了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后因房地产市场及各种原因,原被...(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