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9984.91元,其中本金8155.78元,截止于2025年12月23日的利息1829.13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怀化市溆浦县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抵押有效,原告就该抵押物拍卖、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及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因购买房产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编号为430……5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