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信县某甲(以下简称阳信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5)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信住建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25)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未见到项目”费用67184.72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用10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未见到项目”费用67184.72元纳入工程款,严重违背司法鉴定委托目的及现场勘验事实,依法应予纠正。本案司法鉴定程序系基于上诉人提出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申请书》而启动,其核心目的在于“以现场信号灯、标志牌数量、规格及管线铺设情况实际施工现状为依据,对争议工程实际造价出具评估结论”。2025年5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编号**、002、003、005、007、008等签证单对应的施工内容“未见到”或“无法确认”。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机构在出具滨华工鉴编字(2025)第****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时,未严格遵循“以现场勘验主导”的委托要求,...(本文书还有5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