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被上诉人某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某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服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标的物及租金性质认定错误,将“整体场地固定总价租赁”曲解为“按实际建成车位数量计租”,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合同约定明确指向“固定总价”,而非“单价×数量”案涉《联营合作协议》第五条“合作费用”条款,清晰列明了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各年度的固定租金金额,并明确约定“车位租赁费合计936450元”该约定表明,双方就整个合作期限内场地使用权的总对价达成了合意合同中出现了“25个车位”仅为描述场地大致规模或计算租金总额时的参照基准,而非一份列明具体位置、编号的“车位交付清单”合同从未约定租金计算公式为“每个车位单价×实际占用车位数量”(2)合同履行过程印证“固定总价合意”某服务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方交付案涉场地时,场地为未经任何规划、划线的空地,客观上不存在可独立计数的“25个车位”该事实已由双方在一审中确认最关键的是,2023年8月25日双方签订案涉《联营合作协议》时,案涉场地早已由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科技公司)规划、建设并实际运营了36个充电车位某服务公司对此完全知晓,却在续签协议时未提出任何变更租金标准的要求,仍然沿用原合同中基于“25个车位”确定的年度固定租金数额一审判决完全无视这一决定性事实,其认定与合同的签订背景及履行过程严重不符(3)案涉场地从空地便为拥有36个标准化充电车位的运营站点,完全依赖于某科技公司及某甲科技公司的独立投资、规划、保健和建设某科技公司除提...(本文书还有8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