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男,1975年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舒*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舒*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舒*与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依据为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23)云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但该案中舒*并未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案件,其实质上剥夺了舒*的辩护权利,从而错误认定各方的法律关系。舒*是受某公司管理人员施总的委托,代其雇佣人员从事模板装卸工作,雇主应为某公司。(二)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舒*与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装卸工...(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