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吴*、方城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某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中于2025年10月15日暂停诉讼,2026年1月15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75.72元【医疗费6903.72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9天×50元/天)、误工费10374元(39天×97172元/年÷365天)、护理费5378元(39天×50337元/年÷365天)、营养费1170元(39天×30元/天...(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