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6026.76元、逾期利息601元,合计16627.76元,2025年10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6026.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1.5倍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承建地信小镇地理信息孵化园建设项目(一期)室外景观及配电工程,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2024年8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预拌混凝土临时供砼协议》,载明:本人陈**地信小镇地理信息孵化园建设项目(一期)室外景观及配电工程的负责人。现因该工程需要向贵司购买混凝土。对于已供的混凝土货款,贵司可要求我个人承担支付责任。如贵司要杭州某有限公司支付的,我个人愿意对杭州某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