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韦*归还借款本金138447.26元;2.判令韦*支付利息94.5元、罚息8776.88元、复利6.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1月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1254元由韦*负担。
韦*答辩:我申请调解。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罚息计算过高,现在经济困难,申请分期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23年8月15日,贷款人某武鸣支行与借款人韦*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约定借款额度为1483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8月15日起...(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