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6月10日,田*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田*向某某银行贷款54600元,贷款年利率为5.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期限为24期,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时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23年6月10日,某某银行向田*发放该笔贷款。
2023年6月10日,田*(甲方/借款人)与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乙方/担保方)签订《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甲方向贷款人某某银行申请贷款,...(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