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及一审被告某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彭*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错误。(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主体均为宁夏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二)彭*自认其参与了(2022)宁0105民初****号(以下简称初4479号)民事调解案件诉讼活动,认可某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施工单位;(三)彭*以利于其诉讼为目标,时而主张其是案涉工程次承包人、时而主张其是实际施工人,但从未否定某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的地位。生效裁判文书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2024)宁0105民初****号(以下简称初4...(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