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未予辩称。
唐**辩称,我方作为车主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某乙财保公司辩称,案涉车辆仅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驾驶员韩*系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此次事故属于财产损失,不存在交强险垫付情况,故此次事故我司应当不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用我司不承担。
某丙财保公司辩称,一、某丙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案涉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韩*系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唐**本人署名的投保单上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约定: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为蓝色字体,答辩人依法已经履行了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合同约定应当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某丙财保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1月8日18时36分,张某甲驾驶某甲财保公司承保车辆xxx小型轿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芙蓉北大道由南...(本文书还有3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