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26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租金12000元、押金1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6年2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祥云县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入住及使用租赁房屋,在后续沟通房屋交接、入住等相关事宜过程中,双方产生严重分歧,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现实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事宜,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