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与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县人民法院(2025)宁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2025)宁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李*返还朱**借款178200元或查明事实依法发回彭*县人民法院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李*2019年5月6日借朱**40000元系双方合伙投入的款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李*提供的朱**书写的微信往来账目税单记录的“19年李*朱40350元-买推土机40000元欠350”和李*2019年5月6日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朱**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干工程时买车用的)”相互印证,认定为40000元借款系合伙投入款缺乏证据。朱**执笔书写的双方微信往来账目说单真实,但只是对双方微信账目进行了大致的清算,没有将其纳入散伙清算之中,也没有用于债权债务抵消。第一列清算完李*欠朱**款59140元(该笔借款和其余微信借款朱**准备另案起诉),第二列清算后李*欠朱**40350元。在更换完83000元条子的当天,朱**要求李*偿还微信欠款时,李*就40350元中的40000元给朱**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并注明(干工程时买车用的),这恰好印证了“19年李*朱40350元-买推土机40000元欠350”中“买推土机”的事实。一审判决理解有误,将李*2019年5月6日出具的借条错误理解为扣减了合伙期间购买推土机的投入款,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故请求支持上诉人朱**的上诉请求。
李*辩称,朱**的上诉请求...(本文书还有7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