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旗某某苏木某某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嘎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经被告某某嘎查申请,本院依职权追加达某某、根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嘎查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第三人达某某、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承包费200,000元,支付利息(以200,000元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某苏木某某嘎查某某湾的8000亩农用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承包价格为每亩100元/年,总费用为每年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通过银行先后转账五次,共200,000元。转账完成后,被告告知原告《土地承...(本文书还有4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