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幸福街办)、南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昌市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5)赣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被上诉人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刘*军,被上诉人南昌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幸福街道办业主,2022年1月23日,原***小区开发商江西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室储藏间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偿取得了新旅***小区**栋**单元**室储藏间的使用权。2024年8月21日,被告幸福街办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原告未经审批在新旅***小区**栋**单元**室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当日,被告幸福街办向原告作出湾幸福综行执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73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8月22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为消除规划影响。同日,被告幸福街办向原告作出湾幸福综行执城限拆通...(本文书还有5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