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黄*支付利息11660.55元、罚息6935.64元、复利271.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0月17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2114元由黄*负担。
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21年6月7日,贷款人某武鸣支行与借款人黄*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约定,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