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李**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6年3月14日向上诉人孟*、李**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11.88元。孟*、李**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本院查询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未见有孟*、李**的上诉...(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