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胡*向蒋*偿还借款200万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蒋*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胡*向蒋*的借款数额未做区分,判决结果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损害了胡*的期限利益,具体理由如下:
蒋*向胡*出借的30万元,双方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达成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蒋*在款项出借后,从未催促胡*偿还该部分款项,故应当认定胡*对该笔借款享有期限利益,蒋*即便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本文书还有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