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以下简称某武*支行)与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黄*、滕*、邓*、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黄*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邓*、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武*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截至2024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23540.87元、罚息为37323.61元、复息为2314.2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本文书还有3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