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甲(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津03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完成软件交付,一审认定交付系严...(本文书还有10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