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a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a公司)、乌拉特前旗b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c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新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25)内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25)内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珠海a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乌拉特前旗b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改判珠海a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珠海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珠海a公司并非b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c新能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b矿业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成立时并非一人有限公司,之后其股东结构曾多次变更。c新能公司与b矿业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时(2021年3月)及起诉时(2025年6月),b矿业公司并非一人公司,在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间,仅有少部分时间(36个月)为一人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b矿业公司多次发生股东变更。一审法院未区分债务形成与股东责任期间的关系,笼统判决股东珠海a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珠海a公司虽曾是b矿业公司的股东,但两个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存在b矿业公司的财产与珠海a公司的财产混同的情形。珠海a公司现提供了2022年6月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珠海a公司与子公司b矿业公司财产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了珠海a公司与b矿业公司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的情况。一审法院错误引用了(2020)最高法民申7075号判例,该案件认定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同。
c新能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签署时珠海a公司为b矿业公司唯一股东,即便b矿业公司股东后续发生变更,亦不影响珠海a公司在其作为唯一股东期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珠海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b矿业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其依法应当对b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b矿业公司辩称,对...(本文书还有8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