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郭**、朱**、黄**辩称:1、上诉人张**是驾驶员兼实际车主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超载免赔部分39205.23元,该超载免赔款与2016年5月6日张**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约定在法律赔偿额度外支付的补偿款6.3万元,不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和范畴,也没有任何关系,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害人亲属放弃超载免赔部分的赔偿,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的6.3万元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且超载免赔款与补偿款不是一个概念,更不是一回事,应当由上诉人张**承担;2、死亡赔偿金等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被害人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被害人属于个体运输户。在本起重大交通事故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父亲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如果本案被害人按照农村标准判决,也会导致在同一起事故中出现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黄**、郭**、朱**、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商丘万宝公司应赔偿其亲属黄*因交通事故伤亡所花去的医疗费122731.49元、误工费2328.45元(15天×155.23元/天)、护理费1713...(本文书还有4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