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19日合法解除;2.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73108.09元;3.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5年7月1日至8月18日工资差额3512.44元;4.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156.63元;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20年6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2020年10月10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工作岗位为资料员,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7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合同约定工资为3107元/月。2025年,因行业持续低迷,原告主营业务巨幅缩减,导致原告经营困难持续严重亏损岗位缩减,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与徐*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原告于2025年7月18日书面通知徐*于2025年8月18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本文书还有5648字未显示)